男子出獄后又盜竊 多次偷雞再獲刑
2022-07-08 14:49:10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李林俊 | 作者:喻沛智 | 點擊量:18928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喻沛智)近日,君山法院審結(jié)一起盜竊案,被告人陳某、毛某因犯盜竊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和十個月,并處罰金四千元和兩千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21年8月至9月,被告人陳某伙同被告人毛某在岳陽市君山區(qū)、華容縣等地多次盜竊他人飼養(yǎng)的家雞共計134只,經(jīng)鑒定價值為人民幣12060元。陳某、毛某將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揮霍。
另查明,被告人陳某曾因犯盜竊罪,先后于1987年、1993年、2006年、2009年、2017年五次分別被判處1年至15年不等的刑期,并處罰金。2018年5月9日刑滿釋放。2021年9月22日,被告人毛某被岳陽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林角佬派出所民警抓獲,毛某配合公安機關(guān)在當天將被告人陳某抓獲到案,事后兩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,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(jīng)濟損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陳某、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多次盜竊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盜竊罪。被告人陳某、毛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陳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以后,在5年以內(nèi)再犯盜竊罪,應(yīng)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系累犯,依法應(yīng)當從重處罰,陳某、毛某兩被告人均有坦白情節(jié),且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對其從輕處罰。綜合陳某、毛某的犯罪事實、情節(jié)、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(xiàn)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責(zé)編:李林俊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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